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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后,八大用工“习惯”将成历史
上海劳动保障网 07-12-13 08:44:37 浏览: 进入论坛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许多现在常见的违法用工行为将因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加大而得到有效遏制,而用人单位一些现在习惯的做法也会因为新法的新规定而成为历史。

  一、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 刘女士应聘进入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拖延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刘女士几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老板不高兴地说,在我这里干就得服从公司,并威胁说:“你要再这样搞,你就回家吧,反正公司也没跟你签合同。”】

  现实中,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许多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掌握了用工主动权,想什么时候辞退劳动者就什么时候辞退劳动者,一些用人单位还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来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甚至在发生争议时,借口没有劳动合同,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于是,不签合同就成了一些单位的“习惯”做法。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并加重了单位用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是刘女士这个案例,假设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那么,刘女士进公司工作后,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每月就应支付刘女士二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单位仍然未与刘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样的重罚下,可以预见,用工不签合同的违法做法在新法实施后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二、规章制度单位自己说了算

  【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多年的老李不久被一家私营企业高薪聘用,管理经验丰富的他很快发现了厂里考核机制有问题,提出采用新的绩效考核方法,老板觉得建议不错,让老李弄个方案。没几天,厂里就下发了老李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老李有些意外:不征求征求职工们的意见就实行?老板说,厂里从来没那规矩,厂里的规章制度当然是厂里说了算的,职工遵守就行了。】

  在许多企业管理者的观念里,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一部分,规章制度应该是企业单方自主决定的。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企业单方设定的,以至出现许多不合理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比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等,尽管这些制度本身并不违法,但损害了员工的权益。独断专行的规章制度不仅起不到有效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还可能成为引发争议纠纷的“导火索”。

  《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尽管这里的“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不是要征得职工、工会的同意,企业对规章制度内容拥有最终决定权,但这样的程序规定明确将劳动规章制度制订的由单方行为变为了双方行为。

  新法实施后,单位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就要遵循相应程序了。

  三、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小云大学毕业后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上班时单位说合同签一年,入职教育时她得知,公司里的员工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回家说起这事,爸爸也露出一丝苦笑,说,爸爸的合同也是一年一签的。干了今年,还不知道明年能不能再签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几乎成了多数用人单位的选择,他们认为,合同一年一签,既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同时还可以让劳动者处于危机感之中而“便于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自由选择劳动者。但是,这一做法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不再“灵光”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不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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