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朱女士收到朋友送的一箱某品牌纯牛奶,随箱还有商家赠送的2盒牛奶,一周后即4月8日晚上,朱女士的丈夫喝了一盒赠品,细心的朱女士发现该牛奶盒上没有生产日期,只在盒顶部找到0/u标志,紧跟下一排明显有涂抹的痕迹,只留下Hbc字样。朱女士打开箱子,发现整箱奶的生产日期是近期的:20080318/M,紧跟的下一排标着30104//2CD。
朱女士告诉记者,她怀疑2盒赠品是商家赠送的过期奶,或者是临近保质期的,因为销不出去会亏本,商家干脆把到期的生产日期抹掉,由于消费者购买商品一般都不看赠品的生产日期,商家打着促销的旗号把这些食品与保质期内的一同销售掉。
接到朱女士的电话,记者来到朱女士的家中,发现她反映的情况完全属实。随后记者走访了一些超市,发现一些超市以买赠活动或者打折活动出售的许多都是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一位王女士告诉记者:“她曾经在一家超市购买酸奶买三赠一,可回家一看赠品还有3天就过期了,当即就有种上当的感觉,可超市销售的又不是过期商品,只能尽快喝掉。”其实,遭遇过王女士这样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采访中,记者走访了淮南市田家庵区消费者协会,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各类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就要按照相关流程下架退回厂家,一般来说保质期较长的饮料类提前3个月就会下架,酸奶等乳制品则提前5天下架。出现捆绑销售临期食品多是为了避免临期食品退回厂家,减少厂家的损失。为避免市民吃这种哑巴亏,去年年底国家工商总局曾出台《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除了商家要自觉提醒,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
据了解,国家在2006年10月15日起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不可涂抹,遮挡即将过期的生产日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零售商违反规定最高可罚款3万元。 (作者/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