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纪联华员工拳脚相加三度殴打顾客 |
| 上海法治报 08-06-22 08:33:06 浏览: 进入论坛 |
在知名大超市发生如此事件,令人难以置信。

2008年6月17日晚21点左右,刘明强一家三口在世纪联华体育馆店内因与营业员发生争执,遭一名超市员工前后多次殴打。记者 王涌 见习记者 吕蕾 摄 赵璐 制图

2008年6月17日晚21点左右,刘明强一家三口在世纪联华体育馆店内因与营业员发生争执,遭一名超市员工前后多次殴打。记者 王涌 见习记者 吕蕾 摄 赵璐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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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躺在床上的刘明强缓缓地坐起身子,坐到床头拿起杯子喝水,他拿杯子时,手在不停地颤抖。 “我到现在还不能拿重物,感觉头昏脑胀没有力气,恶心的感觉经常一阵阵涌上来。”现年47岁的刘明强原本身体健康硬朗,而现在他连端杯水喝手都会抖。站在一旁的妻子看到丈夫虚弱的样子,便伸出手上前帮他,抬起的手臂上有一处淤青特别显眼。据刘明强回忆,17日晚上,他们一家人好象做着一场 “噩梦”,这场 “噩梦”让他们至今愤愤不平。
6月17日晚21点左右,徐家汇世纪联华超市体育馆店内一位中年妇女跌坐在地上,神色显得非常痛苦。她身后的丈夫则衣衫零乱,胸口一片红肿印痕。瘦小的女儿胸口、脸部也是红肿一片。据当时在场的顾客反映,一名超市员工前后多次对这一家三口进行殴打。令人气愤的是,在围观群众多次阻拦的情况下,该名员工仍旧飞起一脚,踢中受害男子的要害部位。”
【事件原因】一双没有条形码的拖鞋
6月17日晚上,张春丽和丈夫刘明强以及女儿一家三口来到超市购物。而随后发生的这一幕让他们一家始料未及,而事情的起因是一双没有条形码的拖鞋。
据张春丽提供的收银条显示,当晚20时56分,他们在超市里准备结帐。当收银员扫描到一双拖鞋的时候,发现拖鞋上没有条形码,于是便叫来了超市员工张某。据张春丽回忆,这双拖鞋的价格是14.90元,而员工张某却说是16.90元。
回想起事发的经过,刘明强仍旧十分激动。 “拖鞋没有条形码,老婆说是14.90元。收银小姐就叫来了其他人(超市员工张某),那个男的说是16.90元。老婆就说我们刚看了价格是14.90元怎么现在就成了16.90元了。这时,排在我们后面结帐的人等得不耐烦了,就到隔壁的收银台去结帐了。而这时,那个超市员工张某已经走开了四五米。但是他突然回头说: ‘你们在骂我什么?’我和老婆在说话,根本就没说到他。而他就说: ‘你们说了就承认!’我们没说承认什么?结果他立即冲上来打我们。”刘明强回忆: “我的老婆想挡在我的前面,结果他冲着我老婆就打,而且打的都是要害部分。我女儿也被他殴打,他还冲过来踢我下身。在此过程中,多名店员袖手旁观,始终没人出面劝阻,最后还是顾客用手机报的警。”
对于当时的情况,张春丽对记者说: “我们看到这双拖鞋不错,便想买下来。就因为感觉涨了2元钱,我们分辩了几句,那个员工就用手指着我们,说我们在骂他,还打我们。”
【顾客目击】看到超市员工3次打人
在场的许多顾客看到上述情况后,都义愤填膺,纷纷指责世纪联华员工野蛮殴打顾客的行为。
一位年约五十的顾客王先生向记者证实: “我是附近的居民,准备买好东西回家的。刚要付款的时候,就看到有人打人了,吓得不敢买东西了。当时我看到一个女同志被打倒在地,男同志的衣服被撕坏,周围并没人出面劝阻。这时围观的群众马上打110,我们作为顾客希望世纪联华超市的领导出来劝阻。至于他们之间谁对谁错,我们就不清楚了,但我认为,不管哪一方有错,打人肯定是不对的。”
王先生还说,在员工张某飞起一脚踢中刘明强的要害部位后,世纪联华的员工把张某拉走了。刘先生当时的情绪很激动,他要求打人的超市员工立即出来给家人赔礼道歉。围观的顾客也纷纷谴责这名员工的打人行径,要求超市出面处理此事。
一位年约三十、推着手推车的王先生和女伴也目睹了整个打人的过程。
据王先生描诉: “三个人在买东西,一名男子 (指刘明强)和那个员工(指超市员工张某)互相之间有些争吵。在此情况下,这名员工冲过来就打,后来被顾客劝开。接着,他又冲过来打他们,此时,刘明强的女儿和妻子冲过来抱着这名员工的脚,试图不让他打自己的家人,而令人气愤的是,这名员工还不罢休,一脚把这对母女踢开,其中一脚还踢在刘明强妻子的胸口。非但如此,该员工又冲过来踢刘明强的下身。我看见这名员工至少打了他们3次,围观的人见此十分气愤。”
【超市说法】打人者是收银部一新员工
顾客拨打110后,警方立即赶到了现场。据世纪联华超市员工透露,警方已经通过监控录像看到了事发全过程。警方还把超市员工张某带回警署。同时,被打的一家三口也在警方的陪同下,前往第六人民医院验伤。
世纪联华当班经理杨晨对记者表示: “张某是新来的员工,在收银部工作。被打的一家只要验伤单开出来,根据派出所的结论,单位会处理的,该如何赔偿就如何赔偿。我看那名被打男子和女儿身上的伤也蛮厉害的,店方已派出员工陪同他们去医院验伤。如果员工有违法行为,该开除的就开除,该处罚的就处罚。”
张春丽向记者透露,事发后,超市方面有一个收银部的工作人员,已出面向他们表示道歉,并且解释收银部打人的员工张某是因为最近心情不好,母亲刚刚过世才会一时冲动有此举动。
在场的一名朱阿姨对记者说道:“超市员工应该有顾客至上和起码的是非观念,一旦出现员工打人,如果超市方面觉得不妥就应该立马拉开他们。但是无论顾客有无过错,超市员工都不应该打人,这是基本的职业素质。”
【最新进展】丈夫验出血尿 超市没来慰问
6月18日,记者从张春丽处了解到,事发当天,在警方的陪同下,张春丽一家来到市第六人民医院验伤,验伤后回到家里已是凌晨2时许。
丈夫刘明强被验出有血尿的症状,医生建议观察一周。如果一周后血尿现象消失,那么就表明这次血尿是由于被踢打造成的。
而令张春丽气愤的是,验伤之后,直到6月18日傍晚,超市方面也没有一个负责人出面表示处理此事。到目前为止,超市方面只联系过刘明强一次,“收银部的主管与助理让我把留在超市的东西拿回去,除此之外什么都没说。”对于刘明强的身体情况等问题,超市方始终没有问及或有所表示。
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打来慰问,甚至超市方面也没有人出面提出留下他们三人的联系方式,这令刘明强心很冷。
(应当事人要求化名)
专家说法
超市对顾客没有惩罚权
事件引起了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于海的关注,他说: “顾客和超市之间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超市作为一个半公开的场所,就应该是一个安全的场所。顾客凭借着对超市的信任前来购物,作为超市的衣食父母,超市最起码要善待自己的顾客。作为一家超市不仅仅要依法纳税,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改进商品质量,更多的是要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教育管理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在此次事件中,超市在日常工作中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顾客在购物过程中人生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超市的社会责任便无从谈起。”
本报法学专家团成员、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建勇认为,超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应该全面深入贯彻 “客户就是上帝”的经营理念。在发生由于价格和服务产生的纠纷时,应首先检讨自身有无问题,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赢得顾客的信赖。其次,企业需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一旦出现纠纷,超市一方包括员工在内都不能擅自对顾客行使惩罚权,而是必须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李建勇建议,客户和商家之间应建立平等和谐的关系,例如,在超市醒目的地方挂一个意见箱和工作簿,上面可以附加超市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以便客户投诉,这样也有助于超市管理人员适时地调整运营中的不足之处。
记者从上海连锁经营协会获知: “世纪联华”是上海连锁经营协会的会员单位,但在谈到对下属企业员工的管理问题时,对方声称,对于员工培训的安排是由各企业自行安排,该协会只对那些自愿接受培训报名的部分店长进行相关的培训。
建立员工“宣泄室”舒压
针对涉嫌打人的员工因母亲过世、心情不好的说法,上海时空心理咨询事务所首席心理咨询师严正伟说,这不成为理由。因为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近两年在服务性行业中,像这类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的暴力行为已明显减少。
严正伟分析,该超市员工出现的暴力行为是由于应激事件产生的人为失控,暴力反击的行为可能源于员工自身工作压力导致的心理失衡。
为了有效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严正伟提出以下建议:首先,企业管理层应当规范员工的管理和培训体系,尤其是服务性行业更应建立制度性约束。其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文化,不仅要人性化地管理员工,更要将这种人文理念延伸到消费者身上,让他们感受到规范的服务理念。
严正伟还非常支持在企业内部建立 “压力宣泄室”,认为这是 “员工辅助计划之一”,他表示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应该考虑到员工心理方面的发展。在这方面,有关机构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公司老板每在内部员工心理减压上投资1美元,老板可以增加7美元的利润。
记者手记
殴打窃贼犯法何况是顾客
超市保安殴打小偷的案件曾经引起众多市民热议。市民纷纷指出,即便是小偷也不可以对其随意殴打,应该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殴打拿人钱物的小偷尚且犯法,何况是没有偷东西的刘明强一家。
近日,青浦区法院曾经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想捉小偷的保安人员王某因犯下了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王某在青浦区一建材市场做保安。今年1月1日,一位摊主告诉王某市场内有小偷,王某遂操起一根一直备着的白铁管迅速赶到现场,堵住了正欲离开的小偷张某。堵截成功后,王某就用铁管狠狠殴打张某。事后经鉴定,张某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其伤势已构成轻伤。王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事情发生的整个经过。随后,青浦区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青浦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张已停止作案的情况下,用白铁管殴打对方,该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
此外,2006年在天津也发生过小偷被愤怒群众打死的事件,法院最终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者有期徒刑10年并进行经济处罚。
除署名外,均为吕蕾手机拍摄 |
(作者/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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