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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制定了《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从2008年3月1日起,全省所有的零售药店都要分级,处方药并非每家药店都可以卖。
零售药店共分三级
据了解,药监部门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共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只能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更广,分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我省对不同级别的零售药店的经营面积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一级药店: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二、三级单体药店:省会城市不少于100平方米;设区市城区不少于80平方米;县城不少于60平方米。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设置用药咨询台和顾客意见簿,公布当地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企业在营业店堂醒目位置设置药学技术人员岗位监督公示牌(须有半身免冠照片、姓名、职务、岗位、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等)。
仓库实行色标管理
我省规定,存放药品的仓库应划分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库(区)和退货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经营中药饮片应划分零货称取库(区)为绿色。仓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宜分区的,应根据药品存放和管理要求有固定的位置,并有明显标志。
同时,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其他性能相互影响的药品等应严格分开陈列摆放,标志规范、醒目。并且,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货架陈列和销售,营业场所需有规范、醒目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警示语、忠告语。营业场所非药品应单独设立专售区,标识醒目,非药品柜组(货架)不得与药品柜组(货架)相连接。
南昌日报 (作者/编辑:张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