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到便利店购物,对店员服务态度不满发生争执,店长闻讯赶到,出面劝阻不成反动粗,导致顾客肩部骨折。日前,普陀法院判令便利店赔偿顾客伤残金、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前不久,张先生来到普陀区某便利店购买香烟,由于之前就曾因服务态度的问题与店员发生过争吵,这次看到店员还是对他不理不睬,你一言我一语争执起来。当日值班店长吴某听到嘈杂的吵闹声,便出来劝阻,没想事态愈演愈烈,为保护自己的店员,同时害怕店内物品被损坏,性急的店长从身后一把按住了张先生的胳膊,强行把他架出店门。在这次肢体冲突中,原告张先生摔倒在地,导致左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伤残程度达到十级。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为维护店员及便利店财产安全将原告架出店堂,致其受伤,行为欠妥,被告为便利店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便利店承担责任。考虑到原告明知与便利店曾有纷争,为此求助过警方,理应避免矛盾扩大,可仍为琐事与店员发生争执,直至摔伤,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劳动报 作者:鞠馨 蒋浩) (作者/编辑:) |